清政府与葡萄牙于1862年8月13日在北京草签的不平等条约:中葡和好贸易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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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葡和好贸易条约》(或称《中葡和好贸易章程》、《和好贸易条约》、《中葡和好贸易条约五十四款》),是指清政府与 葡萄牙 于1862年草签的不平等条约。条约在天津草签,共54款。条约第54款约定两年后在天津换约,让条约正式生效,及后因修改条约出现分歧而没有成为有效的法律文件。约文原藏于中华 民国 外交部,现典藏于台北外双溪国立故宫博物院。
早在1846年亚马留上任澳门总督后,已积极推行葡萄牙殖民地扩张政策,并拒绝向清政府缴纳地租银。虽然葡萄牙已大致控制澳门,却仍缺少法律依据。1853年6月,葡萄牙任命澳门总督基玛良士(Isidoro Francisco Guimarães)为特使与清政府展开谈判,一直未果。及至1858年(咸丰八年),清政府被迫签订了《天津条约》, 葡萄牙 使臣闻讯后即到上海向清政府要求签订通商条约,却遭拒绝而还。
1860年10月(咸丰十年)英法联军再攻破北京,咸丰帝出走,留下恭亲王奕䜣与英、法议和。奕䜣代表清政府与英、法、俄国公使互换《天津条约》之批准书,订立了《北京条约》。1862年(同治元年)6月基玛良士在 法国 公使布尔隆帮助下抵达北京,在经安排下葡萄牙代表终与清政府委派总理各国事务大臣恒祺开展谈判。 葡萄牙 使臣基玛良士在调停人 法国 公使的协助与支持下,于8月8日在总理衙门与恒祺画押。其后,清政府钦差大臣崇厚也在条约中画押确认,草签《中葡和好贸易条约》的日期为1862年8月13日。
直至1864年,清政府总理各国事务大臣薛焕在换约前奉命审视条约,才发现其内容有损中国对澳门之主权。《中葡和好贸易条约》第九款订明“由大清国大皇帝仍任凭设立官员驻扎澳门,办理通商贸易事务,并稽查遵守章程,但此等官员应系或旗、或汉四五品人员,其职任事权得以自由之处,均与英、法、美诸国领事等官驻札澳门、香港等处各员办理自己公务,悬挂本国旗号无异。”由于条约将 中国 驻澳官员变成“诸国领事”,即近乎承认澳门地区为 葡萄牙 属地。在换约前,清政府坚决要修改条约,双方争持不下。最后,草签的《中葡和好贸易条约》在双方没有互换文件和批准下,没有成为有效的法律文件。
虽然《中葡和好贸易条约》没有成为有效的法律文件,但却成为其后签订《中葡和好通商条约》的历史背景,乃西方列强侵略 中国 的历史一部分。另一方面,《中葡和好贸易条约》的谈判反映出昔日葡萄牙在殖民主义的有心无力,亦反映了清政府与 葡萄牙 外交关系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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