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0年3月31日英驻华公使华三与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庆亲王奕劻签定重庆条约六款:重庆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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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条约,光绪十六年(1890年)三月三十一日,英驻华公使华三(Fohn Washam)与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庆亲王奕劻签定重庆条约六款。清廷允开重庆为通商口岸,准许英人住长江雇用 中国 船只。此种船只应纳税则,照条约的规定办理。按国际通例,各国对于内河航业,绝对不许外人经营。英人此种要求,使外人得在内河通商,实开自古未有之恶例。,或称《烟台续增重庆条约专条》、《烟台条约续增专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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