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0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缅甸联邦在北京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缅甸联邦政府边界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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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0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缅甸联邦在北京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 缅甸 联邦政府边界条约》。

  两国“一致认为,两国间久悬未决的边界问题,是历史上遗留下来的问题”,两国政府“根据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友好协商、互谅互让,克服了种种困难,终于顺利地全面地解决了两国边界问题”。“双方决定在1960年1月28日周恩来总理和奈温总理签订的关于两国边界问题协定的基础上,缔结本条约。”条约共12条,主要内容:

  双方同意从尖高山到中缅边界西端终点一段未定边界,除片马、古浪和岗房地区外,按传统习惯性定界,并且确认从尖高山到中缅边界东南端终点的划界原则;

   缅甸 同意把属于中国的片马、古浪、岗房地区归还 中国 ;

  双方决定废除缅甸对属于中国的猛卯三角地(南坎)所保持的“永租”关系, 中国 方面同意把这个地区移交给缅甸,缅甸同意把按照1941年中英两国的滇缅南段界务换文规定属于 缅甸 的班洪、班老部落辖区划归 中国 ;

  为了便于双方各自的行政管理,照顾当地居民的部落关系和生产、生活上的需要,双方对1941年换文划定的界线中的一小段,作一些公平合理的调整;

  中国放弃1941年换文规定的 中国 参加经营 缅甸 炉房矿产企业的权利。

  该条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刘少奇于1960年12月20日批准, 缅甸 联邦总统温貌于1960年12月29日批准。1961年1月4日起生效。随着该条约的签订,两国全部边界正式划定。

   中国 在此条约中获得军事上重要的地点,能够进出藏东与 印度 东北部。这些地区在1959年藏区骚乱与1962年中印战争被作为部队集合区。

  缅甸从本约获得南畹地区,克钦邦与佤邦之间唯一的公路由此通过。按传统习惯定界使 缅甸 获得约一千平方公里的领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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