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伯尼条约》是在1826年6月20日暹罗王国和大不列颠及爱尔兰联合王国在曼谷的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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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尼条约》是一份在1826年6月20日暹罗王国和大不列颠及 爱尔兰 联合王国在曼谷的条约。英方派出来自 英国 东 印度 公司的代表亨利·伯尼,而暹罗方的代表则是拉玛三世。此条约依照之前一个已经在1826年2月24日生效的条约,暹罗成为了 英国 的盟友,在第一次英缅战争之中一同对付 缅甸 的阿瓦王朝。暹罗军队实际上是有出兵支援的,但因为1821年的暹罗入侵吉打州事件所产生的恶感和怀疑让暹罗军并未积极应战。
暹罗所保存的伯尼条约副本
在1822年,约翰·克劳福德访问了暹罗王拉玛二世的朝廷以确定暹罗在英属马来亚的定位。
这份条约承认暹罗人对于四个北马来国家的主权要求,分别是吉打、吉兰丹州、玻璃市和登嘉楼-未来的马来属邦。该条约进一步保证英国拥有槟城和他们在和吉兰丹州与登嘉楼的贸易之中将不会受到暹罗的干扰。这四个马来地区的国家都未派代表出席条约的谈判。1826年这四个马来国家从暹罗被英国接收控制。1909年,双方签署新条约。伯尼条约没有充分规定到关于自由贸易的规则和条例。而这些将会在之后拉玛四世和 英国 在1855年8月18日所签下的宝宁条约中被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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