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伦堡审判:对欧洲轴心国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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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伦堡审判简介

纽伦堡审判又称欧洲国际军事法庭,是指1945年11月21日至1946年10月1日间,由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战胜国对欧洲轴心国的军事、政治和经济领袖进行数十次军事审判。由于审判主要在德国纽伦堡进行,故称为纽伦堡审判。

在这场审判中,被告共22名,均为纳粹德国的军政首领。另外,包括德国内阁在内的6个组织也被调查和判决,其中3个组织被判决为犯罪组织,另外3个组织则被判无罪。

第二次世界大战临近结束时,关于如何处理罪孽深重的纳粹分子,在同盟国内部引起激烈争论,有人主张不经审判就处决,最后公开、公平审判的观点获得了胜利。用法律让罪人服罪、以公正培育正义,这对维护世界和平更为有效。

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开庭的时间,距离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只有短短6个月,在当时的德国,纳粹虽已战败,但民众尚未从数十年的精神管制和理论荼毒中清醒过来,许多党卫军死硬分子仍蠢蠢欲动企图伺机东山再起,纳粹的遗毒影响了普通的德国士兵,他们认为自己虽然参与了战争,但却是履行保卫祖国的义务,并不是犯罪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公开审判、法庭证据、法庭辩论和公共判决更能挖掘历史的真相。经过218天的审判,最终有18名纳粹分子被判以“战争罪”和“反人类罪”,其中11人被判处死刑。

对德国来说,纽伦堡审判是黑暗历史的结束,也是同纳粹的过去划清界限的开始,德意志民族从此开始了对历史的反省。

纽伦堡审判的法律依据

一、依据罪行

纽伦堡审判根据下述4条罪行起诉和定罪:

1、策划、准备、发动或进行战争罪。

2、参与实施战争的共同计划罪。以上两条罪行合起来被称为破坏和平罪。

3、战争罪(指违反战争法规或战争惯例)。

4、违反人道罪(指对平民的屠杀、灭绝和奴役等)。纽伦堡审判为以后对破坏和平罪的审判奠定了基础,标志着国际法的重大发展。

二、纽伦堡原则

纽伦堡原则是在纽伦堡宪章和纽伦堡审判中确认的国际法原则,其包括:

1、从事构成违反国际法的犯罪行为的人承担个人责任,并因而应受惩罚。

2、国内法不处罚违犯国际法的罪行的事实,不能作为实施该行为的人免除国际法责任的理由。

3、以国家元首或负有责任的政府官员身份行事,实施了违反国际法的犯罪行为的人,其官方地位不能作为免除国际法责任的理由。

4、依据政府或其上级命令行事的人,假如他能够进行道德选择的话,不能免除其国际法上的责任。

5、被控有违反国际法罪行的人有权在事实和法律上得到公平的审判。

6、违反国际法应受处罚的罪行是

7、计划、准备、发起或进行侵略战争或破坏国际条约、协定或承诺的战争;

8、参与共同策划或胁从实施上述第1项所述任何一项行为的。

纽伦堡审判的意义

纽伦堡审判是历史上第一次对侵略战争的组织者、阴谋者、煽动者和计划执行者进行的国际审判,开了将战犯押上国际法庭接受法律惩处的先河。这次对战犯的指控是以指导战争行为的公认的国际法和国际惯例为依据的,它作为国际刑法史上第一案例将永载史册。

纽伦堡审判虽然清算了纳粹体制,达到了暂时的目的,但纽伦堡法庭最理想的目标———使战争成为非法,为审判侵略战争提供一个国际法庭———引起了持续到今天的争论。然而,无论如何,纽伦堡是国际关系法上的一个里程碑,它为当代世界留下了一套处理战争问题的行为准则。

1946年10月16日凌晨,在纽伦堡监狱,开始对被判处绞刑的纳粹战犯执行处决。戈林在行刑前两小时瞒过看守,吞服氰化钾自杀身亡。被判处绞刑的战犯马丁·鲍曼是缺席审判,“需追捕归案后处决”(事实上,鲍曼已于1945年4月底至5月初死于柏林战役)。其余判刑战犯皆投狱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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