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为何对民用企业用实行官督商办的经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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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为何对民用企业用实行官督商办的经营方式,有学者认为洋务民营企业的官督商办是清政府官员仿效西方资本主义股份制的产物,但同时又保留了中国特色。另有学者认为官督商办并非洋务派首创,只是洋务派在资金短缺的情势下借鉴了这一传统。制度学分析上,有学者通过借鉴西方经济学相关理论指出,中国经济落后,在开始实行工业化时,国内条件尚不成熟,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必须扮演重要角色,推动近代工业的发展。因而官督商办是最好的选择。有学者从制度经济学的观点出发,认为“官督商办”制度,作为从国外引进的西方的企业制度同中国传统的政治体制嫁接的结果,是一种过渡性的制度排,它的出现,主要受到…传统的意识形态和制度环境的约束。”同时也有学者为,“19世纪六七十年代,洋务派官督商办企业经营形式的出现,决非李鸿章等洋务派个人好恶的偶然,而是充满了逻辑的必然。”

但比较明确的一点是,为使“官督”与“商办”互相弥补缺陷,结合优势,以促进企业的建设,最终达到收回利权和自强国富的目的。这一点在各企业创办之初的章程中多有提及,如湖北广济煤矿试办章程提到“居今而言利,仅当分中外,不当分官民,并不当分官商也。特此类创举,责之民办,而民无此力;责之商办,而商无此权;责之官办,而官不能积久无弊。惟有援照轮船招商局官督商办之一法,商集其费,民鸠其工,官总其成,而利则商与官、民共之。”

“官督”的优势在于官方对洋务民用企业的支持,这主要表现在资金和政策两方面。

资金上,洋务民用企业能够得到官款的扶助。如轮船招商局“资本虽系商股集成,实赖官帑之倡率”。津沪电报局、汉阳铁厂等企业都是先由官款开创,然后招商接办的。

政策上,洋务民用企业普遍得到了官方特许的专项经营权。如津沪电报局享有专营官商电报业务的特权,萍乡煤矿禁止商人另立公司在该地区采矿等。另外还享有减免税负的待遇。如开平煤矿每吨煤仅缴纳税银一钱,不足土煤的六分之一。轮船招商局不仅能够免纳厘税,而且有官方允准回空船可减免税项。

“官督”的存在带来的清政府的各种扶持,极大地促进了洋务民用企业的发展。如在轮船招商局,上海机器织布局,津沪电报局等企业中,官方的扶持推动了企业减轻成本,增强市场竞争力。轮船招商局因有政府的运粮津贴,运费比其它轮船公司都要低得多。洋商也承认招商局轮船“享有特权,占有优势,其他轮船望尘莫及。”

“官督”除了能够对洋务民用企业有一定扶持作用外,还具有“督理”的命意。

官方的督理首先体现在主政官员具有对企业各项决策的最终决定权。李鸿章、张之洞等地方大员都有所统属的洋务民用企业,他们需要对这些企业进行一定的间接或直接管理。许多洋务企业的创办均需经过主管官员的逐条审批,而经营中的重要事项亦需主管官员批准后才能实行。

另外,官方对洋务民用企业经营业务与企业账目的审查、稽查,是进行“督理”的手段之一。官方能够对企业的资产和经营进行审查。如刘坤一和曾国荃就曾分别于光绪七年(1881年)和光绪十五年(1889年)奉旨对轮船招商局和上海机器织布局进行彻查。官方还拥有对企业帐目和业务的稽查权。如轮船招商局每年结账后须汇开清册呈报南北洋通商大臣,李鸿章要求江海关和津海关在轮船招商局每年结账时“就近分赴津沪各局认真清查,如有隐冒,据实禀请参赔。”

官方“督理”的目的是希望企业经营“昭核实而免浮议”。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官方“督理”虽然并没有能够完全达到目的,但确实在监督企业的经营管理,促进企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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