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提点坑冶铸钱司官员及矿场监官的除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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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冶业机构官员的官品在从五品至九品之间,分别属于朝官、京官、选人以及低级武官的范围。他们的差注途径,除提点官外,一般来说是由吏部四选(元 丰以前是审官院、流内铨、枢密院)依据其官品等级、资历状况决定的。但是,由于存在着就任差遣事务的繁忙与否、本人管理能力的高低、矿场的规模大小等等不 同情况,宋代矿冶业机构官员的除授除了经由吏部四选外,还常常通过以下数种方式进行:皇帝特旨任命、堂除、奏辟、定差、权摄。但是以上数种方式在史书中并 无完整的制度性记述,而是东鳞西爪、散见于各处。缘于此,本章拟对这些材料进行整理剖析,以求再现宋代矿冶业机构官员的除授制度,从而有助于更深入地了解 宋政府如何对矿冶业实施管理。 一、提点官及其属官的官品序位与窠阙除注(一)提点官的官品序位与窠阙除注
提点坑冶铸钱司的最高长官称“提点坑冶铸钱公事”,简称“提点官”,有时又称为“坑冶官”、“铸钱官”、“提举官”、“提举措置官”、“都大提点”等,历任提点官均从朝官中选任,提点官在官员中的资序排位,在两宋的大部分时期均与提点刑狱相同。
据记载,宋仁宗景祜二年(1035)八月,正式设置江浙荆广福建等路坑冶铸钱司。第一任提点官由魏兼担任。同年十月下诏,提点官“俸赐同提刑”,后来, 提点官名衔上加上“都大”二字,称“都大提点坑冶铸钱公事”。嘉祜敕令中又规定,提点官与提点刑狱序位相同。从元丰二年(1079)起,提点坑冶铸钱司的 设置屡屡出现变化:南方九路总设一司改为分设两司;元祷元年复归一司;以后又逐渐发展到南北方诸路各自设置提点司。虽然这些变化使得每一提点司管辖 矿冶业的地域时大时小,事务或繁或简,但是提点官的资序排位却没有随之变动,仍然保持了原有的规定。例如宋徽宗分设七个提点司时,在宣和七年(1125) 二月二日的诏令中就提到:“诸路各置提举坑冶官一员,仍并理提刑资序”。
这种资序排位,在南宋前期反复发生变化。绍兴三年 (1133)六月五日,工部仕郎李擢言:“愿择知州资序以上人充转运使副与提点刑狱;第二任通判资序以上充转运判官、坑冶提点官;初任通判资序以上充茶盐 市舶提举官。若资序未及,则择尝历郎官、监司、郡守行治有称者充其选”。这一提议得到采纳,高宗诏令三省常切遵守。自此,原与提刑同级的坑冶提点官的资格 限制被降低了,只要达到第二任通判以上资序之人,均有资格被注授。到绍兴六年(1136),宋政府又恢复原来的规定,将提点官名衔依嘉祜之令,添入“都 大”二字,序位仍与提刑官相同。宋高宗绍兴二十六年(1156)十二月,都大提点坑冶铸钱司因尚书省指责官吏所费不赀、铸钱年年亏额而被罢废。众宝汇返还网绍兴二十九 年(1159),提点坑冶铸钱司重新恢复,分别在饶州、赣州各设一司,两个提点官轮年互换守任。但是为了防止出现提点官事权太重之患,将其名衔削去“都 大”二字,排序位次降为与转运判官序官,名下拥有的属官员额也予以削减。其后提点官的属官员额虽有所增加,但提点官并未恢复原有的排序位次,这种状况一直 持续了近二十年之久。
宋孝宗淳熙二年(1175)十二月,两提点司重新被并为一司总管。为了与一司总管的职责权限相适应,淳熙五年 (1178)六月,宋孝宗下诏:“江淮等路提点坑冶铸钱公事可依景{;占元(二)年故事,衔内带‘都大’二字,与提刑序官”。至此,提点官重新恢复了自北 宋时期就确立了的官品资序,其排序为:“诸发运使副在转运使之上,转运使副在提点刑狱及知州中散大夫之上,提点刑狱、都大提点坑冶铸钱官序官仍各在发运判 官之上,发运判官在知州朝议大夫、转运判官、提举常平茶盐官之上……”,即从上到下依次为发运使副——转运使副——提点刑狱、知州中散大夫、都大提点坑冶 铸钱官——发运判官——知州朝议大夫、转运判官、提举常平茶盐官……。在诸监司按察官员中,提点官的序位虽低于转运使和转运副使,却是与提点刑狱平级并高 于转运判官和提举常平官的。如果从曾任亲民官职任上排序,则在知州中散大夫之下,知州朝议大夫之上。
现将搜集到的两宋间江淮等路提点官就任时的寄禄阶以及任提点官之前的差遣职事等情况汇总,以便对就任为提点官官员的资序、官品等级有所了解。
记录了江淮等路提点官上任前或上任时的寄禄阶、贴职、差遣职事等情况,从记载看,官员们被除授为提点官之前的上一任差遣大部分是知某一州(府、军),其 次为提刑、转运判官、通判等,与此相应,他们的寄禄官阶一般也在中奉大夫至承议郎之间,官品相当于从五品至从七品。总体上看,除授情况与宋政府除授矿业官 员的规定是基本相符的,绝大多数人任职时已是朝官。但是,也有个别人员任职时的资格较低,只是京官。例如,元丰六年任职的董钺是个从八品官,寄禄官阶为宣 义郎。但是他此前曾作到朝奉郎(正七品)、权梓州路转运副使,只因坐韩存宝得罪削籍,被除名,此次是被宋神宗下令以“除名人”的身份得以任官,还未恢复到 原来的七品官阶。所以,董钺以低级官员的身份担任权管勾提点官这一现象,是差注提点官中的特例。另外,南宋乾道八年十二月任职的李大正也是从八品官,寄禄 官阶为宣教郎。他任职时,提点官的资序正处在降为与转运判官序官的阶段,而且是分设两司提点之时,他所管辖的区域较小,可能由于以上种种原因,故有降格以 授的现象。
还提供了几个提点官与饶州知州互相兼任的例子。例如北宋仁宗时期的张谭知饶州时兼任提点官;南宋理宗时期的魏岘、吴应龙、 程元风等官员任提点官时兼任饶州知州等等。特别是南宋后期,频繁出现这一现象,可能与宋政府着力把握对矿冶业的控制有关,此举至少体现出矿冶铸钱业是饶州 官员处理事务的重心所在。
中没有涉及到的官员情况还有以下几种:(1)宋仁宗景{;占二年提点司建立前的官员情况;(2)宋哲宗、宋 徽宗时期北方诸路官员情况;(3)单独管理某类或某地区矿产的官员情况。这几种官员与江淮等路提点官的不同之处,主要是指他们管辖的地域范围较小,或管理 的职责范围较窄,那么,他们的任职资格与江淮等路提点官有没有区别呢?现将搜集到的上述三种官员情况制成,以作比较:于同一等级范围的,大部分为朝官,少 部分为京官。由于一部分官员管辖的地域范围较小、事务较少,对他们任职时官品、资历的要求也随之降低,最低在从八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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