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论稿》二十七、略论清代仓场官吏的舞弊活动及其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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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仓场官吏的营私舞弊活动十分猖獗。他们互相勾结,通过勒索运粮官丁、贪污偷盗及领俸官吏共同分赃等活动,大饱私囊。其活动之频繁、手段之复杂,在历史上极为突出。其结果不仅极大地损害了清太仓储蓄,加剧了吏治的腐败,更严重的是加重了漕运的负担,对广大纳漕地区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带来了相当大的消极影响。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在于清朝的腐朽统治、仓官庾吏待遇的低下、仓场法规制度不健全等方面。中国历史上,仓官庾吏的营私舞弊活动相当严重,成为吏治腐败中的一个突出现象。特别是在清代,仓场官吏承袭了以往各种仓弊,大肆贪污索贿,其手段之多,胆量之大,更是骇人听闻,达到了前所未有的地步。清代仓场官吏舞弊活动的猖獗,不仅严重地侵蚀了太仓积储,而且极大地加重了漕运的负担,对清政府的统治秩序以及经济的发展,都带来了极大的消极影响。
一
自秦封建中央集权统治产生以后,封建国家为了满足京师皇室以下庞大官僚、军队等人员对粮食的日常消费需要,便建立了供输和存储两个系统,即:一方面,通过漕运这一供输系统向京师调运各地上供的漕粮;另一方面,以太仓这一存储系统保管及出纳漕粮。这两个系统紧密配合,对封建中央王朝的存在,发挥着至关重要的物质保障作用。太仓无疑是封建国家机构中的一个重要经济部门,不过,由于其组织的性质是出纳、保管巨额粮食,职责虽重,职事却相当繁杂细碎,大量的工作都属具体事务性的、甚至体力性的。所以,太仓内部人员设置的特点是:胥吏所占比例极大,而官员人数很少。
清代太仓组织大体上沿袭了的体制。如:设总督仓场衙门,作为最高管理机关,掌管北京、通州诸仓事务及天津至北京间运务。总督衙门设于通州城内,主官名为总督仓场侍郎,按清朝满汉复职之例,设满汉各一员。总督衙门之下有坐粮厅、大通桥监督和京通诸仓监督等属官,俱满汉各一员。其中坐粮厅负责接收漕粮及通济库出纳诸事,职责较重,地位也较高,例由部院郎员内简用述,其下又有州同、州判及库大使各一员。大通桥监督,负责通州至北京之间陆运事务,例由诸仓监督内补用。诸仓监督,分别负责各仓出纳、保管事务,一般由部院保送补用。除以上各级官员外,仓场组织内又有大批未入流的低级官、胥吏和役人。如仓场侍郎下有笔贴式四名,坐粮厅、大通桥监督之下有书吏十几名,闸官数人,应役的经纪一百数十人,车户数十人及脚夫数百人等等,诸仓监督下各辖旗员、书吏、攒典及小甲等吏人多名,应役的花户二三十人,通州仓又增雇夫头、甲斗一二十人。这些吏役承担繁重而具体的出纳、保管及转运任务。
清政府有鉴于前代仓场中广泛存在的贪污偷盗现象,采取了许多防范仓弊的措施。这些措施主要有:其一,设立巡仓御史制度,以“总查仓弊”。清代前后虽略有变化,但在大部分时间里,都设立了专职的巡仓御史。其二,在接收漕粮的关键环节上,除以坐粮厅具体负责外,又令仓场衙门和户部云南司加以稽核,所谓漕船抵通后,必须同时向“仓院、粮厅、户部云南司等处投文”。其三,对仓官和庾吏的任期都作了限制,如规定,坐粮厅和仓监督一职任期2年,不得连任,时,又将仓监督的任期减为1年。对吏役则规定5年一更换,禁止连续应役,以防止官吏长期盘踞仓场。其四,应役的胥吏、役人例由通州及周围几县有家业的良民充任,并连名互保,以防无业浮浪之辈混入。最后,颁行各种条例、禁令,严惩犯案者。如雍正时规定,仓监督任满后,由朝廷派人会同仓场侍郎检查仓储情况,对短少、氵邑烂者,“从重治罪”。
尽管清王朝采取了种种防范措施,然而“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仓场中的贪官污吏采取各种手法进行贪赃活动,时而隐蔽,时而猖狂,横行于有清一代。清代仓场官吏的舞弊活动可谓无孔不入,但概括起来说,主要集中在以下两方面:一方面,在漕粮出纳仓场之际,利用职权对交粮官丁和领俸官吏进行索贿;另一方面,在转运、保管之时,监守自盗。于是,在清代历史上演出了无数幕贪赃枉法的闹剧。
在仓场组织内,各级官员因掌握诸部门领导大权,所以他们大都能够利用职权从事非法牟利活动。不过,由于他们不直接经手出纳保管及转运等具体事务,因此他们通常采取假手他人的办法,指使、纵容属员贪污和索贿,然后坐享下属“孝敬”,正因为如此,他们的贪财行为显得较为隐蔽。综合各种记载来看,每年接收漕粮之际,是官员贪赃活动最活跃之时。清朝建国后,原已继承了明代仓场的陋习,即:各地漕船交粮时,附交一定比例的“茶果银”,总数达数万两,用以津贴仓物大小官吏。但官僚们根本不满足这些固定的收入,又分外巧取豪夺。他们利用对交纳期限、漕粮成色以及数量的要求和规定,指使下属肆意设置障碍,刁难交粮人员,以索取贿赂。清人指出:运丁有“抵通之苦”,苦在每办理一道手续,便遭一番勒索。其中到仓场衙门、坐粮厅和户部云南司投文,每船须交十两银。一般由与官吏勾结的所谓“保家”(即当地劣绅地痞)转交,“皆保家包送书办,保家另索每船常例三两”;当漕船过闸坝时,要向闸坝官吏纳银,所谓“委员旧规,伍长常例,上斛下荡等费”,每船大约十余两银;交粮入仓时,又要交纳“仓官常例”,加上仓场其他部门的“种种需索”,每船还得纳银数十两之多,可称得上是雁过拔毛。若按每船交一百两计算,全漕六七千只船则要交六七十万两银的“买路钱”。如果运粮者在任何一个关口拒交的话,则立即受到报复,如投文时不行贿的话,随即便有吏役出票盘查,或押送取米,或押送过堂,“一票必费十余金”。如在入仓时拒绝行贿,仓吏也寻种种借口,或拒不接收,或肆意加罚。于是,各地交粮官丁只得屈服,备受勒索,这已成为仓场中不成文的陋习,而贿赂则被仓官庾吏视为禁脔。清人曾愤怒地说道:“势要官胥视运军为奇货,诛求横出,?剥日深。”有清一代,这一现象日益严重,即使在雍正年间严查陋规时,也未曾消失,如雍正所说:仓场官吏“勒索斛费,每船至三十金”。
胥吏在勒索到大量银钱后,必须将绝大部分层层孝敬给官员,而官僚们则依据自己地位和职权的高低轻重,分别获得相应的赃款。仓场侍郎谢启光“贪图影射”,于各关“滥差多人,需索加倍”,又指使下属苛索漕船,“苦累运官交兑多费”,从而大获暴利,一时“秽声盈路”。坐粮厅因主管接收事务,所以收受的贿赂往往也多得惊人。如康熙四十六年(1707),清廷整顿仓场时,发现坐粮厅赫芍色勒索受贿,一年可得四五万两银,康熙颇含妒意地说:“赫芍色任坐粮厅十年,则已得四五十万矣”。诸如此类等等。
在平时保管、转运漕粮时,官僚们也不失时机地一方面纵容胥吏贪污,一方面接受贿赂。如在十四年(1809)的通州仓巨案中,西仓两个监督当年从舞弊胥吏手里分别获得了2650吊和1000吊贿钱,这仅仅是案犯所供之数。类似记载,不绝于史。正如同治所说:此“乃积习相沿,踵而愈甚”。清末人对此曾有过惟妙惟肖的描述。
事实上,官僚是不会满足于间接索贿这一条贪赃渠道的,他们也常常直接从事贪污活动。有关这升隆财富方面的记载也不少见,如康熙四十四年,清廷便查出了一桩坐粮厅与诸仓监督合伙贪污的大案。据记载,坐粮厅江□与诸仓监督对通州诸仓和通济库“积年侵蠹”,致使仓储亏空粮食九十余万石及大量银两,数量相当惊人。又如,同治元年(1862),清廷稽查通州中仓时,发现短缺二万五百余石粮,这又是仓监督荣魁等官员与吏人贪赃所致。
如果说官僚的贪赃行为表现得比较隐匿的话,那么胥吏的侵仓活动就表现得相当的公开,也更引人注意。他们利用具体经手之便,直接从事各种舞弊活动,在官员的纵容庇护下,他们的行动显得相当大胆,甚至到了肆无忌惮的地步。正因为如此,仓吏也成为时论抨击的主要对象,被称之为“积棍”、“巨蠹”。胥吏侵仓的手段很多,其中在索贿方面常用的手法有:其一,对交粮官丁挑剔米色,以成色不纯相恐吓;其二,有意量少,以数量不足来威胁;其三,故意拖延时间,以误期相逼;其四,以积年挂欠为名,责令补赔等等。仓吏在获得贿赂后,即使运丁所纳粮食确有问题,也可顺利入仓,或少受处罚。与此同时,当粮食出仓之际,他们又以多发米、发好米为诱饵,向领俸的官吏收贿。在贪污方面常用的手法有:其一,“偷梁换柱”,即偷盗仓中精米,然后以陈米填补;其二,私出“黑档”,即以作废米票私下冒领仓米;其三,“偷挖”,即在转运过程中,寻机偷盗,等等。仓吏的上述活动,在清代官私记载中可谓连篇累牍、不胜枚举。概括地说,索贿是仓吏最常用的、公开的手段,也是获取非法收入的主要途径。偷盗贪污虽广泛存在,但相对隐蔽,更多地表现在一部分仓吏身上。现整理出的嘉庆十四年通州仓舞弊案资料,可以突出地反映仓吏的侵仓活动。
嘉庆十四年五月,新任仓场官员密奏通州中、西二仓存在亏缺问题,引起嘉庆皇帝的重视,于是,清廷连续派员调查,从而揭开了仓场官吏、特别是吏役侵仓黑幕的一角。据有关此案的上谕、奏折及供单可知,在通州主要粮仓中、西仓内,吏役各自形成了盘根错结的贪污团伙,他们在官员的庇护下,长期从事侵仓舞弊活动,其中尤以西仓主犯高添凤最为猖狂。高氏原为京城海运仓书吏,嘉庆三年役满后,先后以其弟、其子及其表弟充当通州西仓甲斗头役(即量斛役夫夫头),正如高氏所说:这十余年间“其实仓中一切事务总是我一人办理”。在此期间,他串通西仓历任书吏、攒典、花户及役夫等,大肆侵仓。如他利用发放俸米的机会,以“放给好米并满量斛面,每石约多出米二三升”为诱饵,长期向领米官吏索贿,每石约得贿钱二三百至四五百文。又如嘉庆十年秋,他与书吏勾结,私出黑档米共三百石,获赃款一千八百吊钱。此后,他又与新任攒典合伙,先后三次出黑档米三千二百多石,贪赃一万五六千吊钱。再如,高氏在私自出米后,为了掩人耳目,只得经常“偷换廒座支放”,以次充好。其中在嘉庆十年,他利用向京城承运一万石土米的机会,私自掉换廒座,仅领土米八千四百石,暗中将所余一千六百石改为新米领出,然后将新米高价出售,再以低价收买土米填补,通过这一手法,高氏轻易地获得了二千吊钱;诸如此类等等。中仓团伙首犯为甲斗头役张连芳。张氏原名张有幅,于嘉庆二年到中仓充役,役满后,他先后改名张殿英及现名,连续三次充役。他的舞弊手法与高氏大同小异,如嘉庆十年,他利用向京城运老米(上等米)的机会,私开假票,多领老米一千四百石,不仅填补了以往漏洞,又获赃款二千多吊钱。
此外,在侵仓活动中,中、西二仓的其他吏役也各显神通。如书吏主要采取勒索运粮官丁的办法获取非法收入,据书吏潘氏供认,他们在接收漕粮时,向每船勒索二三十吊至五六十吊不等的“使费钱”,“就不挑检米色,含糊斛面,每石少收二三升”。如欠缺过多,在赔补时,也“止照口袋点收,不再过斛”。西仓每年有八十多艘船纳粮,他们便可以此获贿钱一千六百吊到四千八百吊不等。攒典则多通过开写假票据的办法,与其他吏人合伙作弊,获取暴利。等等,不一而足。
值得注意的是,为了方便舞弊活动,防止他人告密,仓吏一般都结成团伙,集体侵仓。在获利后,他们采取利益均沾的原则,共同瓜分赃款,如高氏、张氏每次舞弊后,都要分给书吏、攒典等其他仓吏一定数额的钱,而书吏等也要定期从索贿的钱中分一部分给高、张氏。除此之外,仓吏对仓内外的役夫也进行收买,如高氏说:“这些人大半都是靠我吃饭,因此我所作各弊,从来没有举首”。承运仓米的车户因熟知仓中之弊,故在装运时也可多装多拿,仓吏则“不敢声张”。甚至小偷“钓扇”(即夜间偷米),他们也“不敢稽查”。
更引人深思的是,此案暴露了官僚参与、庇护胥吏舞弊的事实。据西仓案犯供认,他们在几次出黑档米后,为了逃避追查,便先后向两名仓监督分别行贿一二千吊钱。这两名贪官则声称“这原系仓上旧有的弊端,并不是从我们起的”。中仓案犯借换米作弊,也事先征得了仓监督的同意。难怪嘉庆气愤地说:历任仓场侍郎等官“俱各怠玩因循,毫无整顿”,而监督等“亦复通同舞弊,得贿分肥”,以致出现了仓吏“一气把持,无弊不作”的后果。
在嘉庆皇帝的直接干预下,以上舞弊案迅速得到处理,除将多名案犯抄家问斩外,又对仓场侍郎以下几任、几十名仓官予以处分,一时仓场官吏几遍遭问罪。然而,整治只能收一时之效,此后犯案记载仍不绝于史。如同治元年,通州中仓又出现仓吏于泳□贪污案。
时,著名学者魏源曾赋诗道:“通仓廒,通仓廒,仓胥拥之何其豪。国初点胥胥痛哭,近日仓缺万金鬻。”此诗深刻地揭露了仓吏豪横不法的行为,指出了低贱的仓吏成为重金争抢的奇怪社会现象。前案高氏以一介役吏的身份,竟能在京城开设米局、店铺,甚至雇佣打手,其所依赖者,不言而喻。清末人有这样的记述:这些经纪(仓吏)“都是很阔的”,就是“当个小工,每年都是很好很富裕的事情。还有总督的跟班和大通桥监督的跟班的,他们虽是官奴,他们的阔绰享受和气焰,比小官还强得多”,“就是临时雇用的装卸头,都是很好的事情,往往因为争这夫头,还有打死人命的时候”。一副副侵仓分肥之态,跃然纸上。
二
清代仓场中广泛存在的官吏侵仓舞弊现象,产生了严重的后果,它不仅严重地损害了清王朝的太仓储蓄,破坏了吏治,而且对广大农民的生产和生活都带来了极大的消极影响。
首先,官吏侵仓活动的猖狂,给清朝太仓的粮储造成了严重的损害。从有关仓案的记载来看,长期的贪污舞弊活动,给太仓带来了严重的亏损后果。如清初谢光启之案,致使挂欠漕粮三百余万石,这一数额几乎等于当时一年全国漕运的总量。此后,继任者依然效尤,结果使得朝的太仓储蓄常常处于空虚乏力的状态。顺治曾发出了“节年拖欠,多至数百万石”,“仓场徒有其名,竟无实政,是何情弊”的疑问。仓弊竟造成太仓“徒有其名”的后果,足见其危害之大。康熙时的江氏之案、嘉庆时的通州仓案等等,造成的损失都达数万石之多。这些还仅仅是个别案件所反映的数字,长期、大量存在而没有暴露的亏损,更无法统计了。正如查办通州仓案的官员所说:案犯所供米数与实际亏损之数相差甚远,“其中缘故不止一端,总因伊等历年舞弊”所致。《清史稿?食货志》曰:运军“贿买仓书经纪,通挪交卸,米色潮湿不纯之弊,率由于此”。由此可见,太仓中相当一部分储粮被贪官污吏中饱私囊了,难怪时论称其为“硕鼠”。
其次,更严重的是,仓场官吏的舞弊活动极大地加重了漕运的负担,而这笔负担最终又转嫁到广大纳漕地区农民的头上。如前所述,各地漕运官丁抵达通州后,饱受仓场官吏的勒索,运输者为完成任务,只得穷其所有,以满足贪官污吏无止境的苛剥,成为所谓的“疲军”。仓官庾吏“寝食于此疲军”的现象也成为漕运中的一个突出问题。但诚如清人所言:“自京、通视之,则运军为鱼肉”,运丁“别有身家为赔累之具”,其失之于此,必取之于彼。于是,运丁在纳漕地区收粮时,对交粮的农民及地方官“借名勒索”。清政府为了保证漕运的正常进行,考虑到运丁遭受勒索的实际情况,只得下令在征收漕粮时向农民征收“加耗”等名目的附加税,专门用以津贴运丁。随着仓场官吏勒索的增加,规定的加耗也不足以应付。运丁不得不采取各种办法转嫁负担,加耗之外,便又有“淋尖、踢斛、抛剩、漫筹”等名目的勒索。清中叶以后,漕运官丁勒逼州县又成为一大社会痼疾,所谓“自州县视之,则运军为刀俎”。道光时人指出:运丁肆意勒索,“州县资其鱼肉,若非百计刁难,何能饱其欲壑”。与此同时,地方官吏一面应付运丁勒索,另一面也借机横征暴敛,从中大饱私囊。于是“浮收”之弊日益严重,漕运总督及各地督抚为完成漕务,对此大都采取默认的态度。如有官僚公开说:“惟是帮丁长途苦累,费实不资,若竟丝毫不给津贴,则势必不能开行。若责令州县颗粒无浮,亦势必不能交兑”。在种种名目加派的压迫下,广大纳漕农民的负担大大增加。清人陆世仪在《漕兑揭》中揭露,入清以来,漕运加耗“日增一日”,如江南等地,正米百石,加耗到六七十两银,“是正米百石,耗赠亦百石也”。到清后期,这一现象愈演愈烈,如同治时人指出:地方官无不借办漕肆意浮收“藉公饱私,侵吞无数”。如山东省浮收竟为正额数倍,“民间视以为苦”。连当时的文学作品也有不少这方面的描写。在此形势下,广大农民的生产和生活遭到严重的干扰和破坏。魏源有诗写道:“旗丁若鹭鸶,仓胥若渔父。得鱼苏松江,吐鱼潞河浦。”将仓场官吏与运丁勒索活动分别形象地比喻为捕鱼的渔夫和鹭鸶,而鹭鸶与渔夫相比,自然又是小巫见大巫了。
最后,仓场官吏的营私舞弊活动,加剧了清王朝吏治的败坏程度。在清朝全国漕粮的整个运行、出纳过程中,仓场是一个重要的中间环节。仓场官吏不仅与运输官吏和领俸官吏发生了直接的关系,同时,还通过运输官吏与纳漕省区的地方官吏发生了间接的关系。因此,仓官庾吏在出纳两方面的营私舞弊活动,势必引起连锁反应。一方面,仓场官吏勒索纳漕官丁的结果,促发了漕运官丁勒索纳漕地方现象的出现,加剧漕运部门官吏的贪赃活动。而漕运官吏勒索地方的结果,无疑又加剧了地方官吏的舞弊贪污活动。另一方面,仓场官吏假公济私,与领俸官吏共同舞弊,也加深了京师官吏的腐败程度。嘉庆皇帝曾针对王公、官僚这方面的活动愤愤地说道:“亲王等皆天潢一派,休戚相关,其于国计民生尚膜然罔顾如此,又何况大小臣工等之遇事膜置,毫不动心”,“而奸民乘机盗弄,冒领重支,囤和回漕,无弊不作”。可以说,在清朝整个吏治腐败的过程中,仓场官吏扮演了一个特殊的角色,起到了催化剂的作用。难怪清人在论及革除漕弊时说:欲惠民先惠运军,饬运军须先自胥吏,欲饬吏须先自官。这里所说的官、吏,便主要是指仓场官吏。
三
清代仓场官吏营私舞弊活动的猖獗,其原因何在,清人对此议论颇多,然而,论者或偏执一词,或闪烁其辞,都没有全面说明这一问题,特别是不可能涉及根本原因。其原因究竟何在?通过对清代众多有关贪污记载的细致剖析,不难发现,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
首先,经济上的低俸制和政治上的一些障碍,特别是对吏入仕的限制,是仓官庾吏疯狂舞弊的主观、也是直接原因。清代建国后,承袭了明代的低俸薄禄制度,官吏俸禄相当低下。按清制规定:仓场中最高的官职仓场侍郎,属二品高官,其年俸银只有一百五十两,月平均仅十两余,即使加上个别时期的各种津贴银,每月至多也不过二十两。坐粮厅及诸仓监督等官职,属五品至七品的中下级官,收入又要减少,月俸银仅六七两到三四两不等。这些收入当然无法满足他们超乎常人的、排场的生活之需。至于吏役的收入,更是微薄。顺治时规定,在京衙门书吏工食,每人每年支米四石,在外者支银六两。康熙时规定,仓甲斗、花户等役人,每人每年支米三石六斗,平均每月仅得米三斗。这些点收入只够维持吏人自己的生活,而无法供养全家生活。这种低下的俸制,既不能满足仓场官僚、特别是吏役的各种需要,也就无法使其从主观上保持廉洁,杜绝非分之想了。于是,仓官庾吏也与其他衙门的官吏一样,采取分外索取的办法,以增加收入。事实上,明清低俸制之所以能得以实行,就在于官吏的非法收入半合法化了,而大部分皇帝也采取了默认的态度。如康熙所说:“所谓廉吏者,亦非一文不取之谓。若纤毫无所资给,则居官日用及家人胥役,何以为生?”另外,仓场组织因属于具体繁杂的事务性机构,远离权力中心,自古以来便受到士人的轻视。在清代,仓监督等仓场官职便属于升迁慢的猥杂之职,实际充任者多为年老昏庸之辈,就连嘉庆帝也注意到这一现象。这种政治上的障碍不能不对仓官任职带来相当大的消极影响。所以,他们大多不仅不能负起监督之责,反而常常与吏人合伙作弊,如嘉庆所说:“而监督等亦复通同舞弊,得贿分肥”。至于仓吏的政治地位就更为低贱。自唐宋科举制度盛行以来,吏人入仕的大门就基本被关死。在政治上受到压制和歧视的结果,于是出现了胥吏以牟利为主要出路的基本特点。入清以后,这一特点更加突出,仓场胥吏也就变本加厉地投入营私舞弊活动,成为唯利是图的寡廉鲜耻之徒。
其次,仓场管理水平的低下和监督制度的薄弱,是仓场官吏舞弊的客观原因。在古代计量手段、保管设施都相当落后的情况下,对浩瀚的粮食在出纳、存储等方面的情况,要想进行精确的管理,是极为困难的。其一,当数以百万石的粮食出纳仓场时,以斛斗手量,难免有一定的误差;其二,堆积如山的粮食在存储转运过程中,由于受到天气及鼠虫等自然因素的侵蚀,不免存在相当比例的损耗现象,这些误差、损耗又难以迅速统计出来。实际上,不要说对所有仓储情况详细了解,就是对其中一仓进行全面的统计,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所以,清廷一般都采取抽查的办法,检查仓储情况,所谓“分起抽丈”。仓场管理上的这一缺陷,就为贪官污吏创造了侵仓的客观条件,他们也才敢于大肆从事上下其手、偷梁换柱及出黑档等等舞弊活动。与此同时,清政府对仓场管理采取的监督措施,不仅漏洞百出,而且软弱无力。如作为仓场管理机关最高长官的仓场侍郎,仅在接收漕粮时赴通州办公,其余时间则留在京城,对通州诸仓很少过问。如嘉庆所说:“近来历代仓场侍郎,俱各怠玩废弛,毫无整顿,遂致奸胥蠹吏搀和抵窃”。而监仓御史一职,人数有限,又时废时立,近乎虚设,所谓“原为稽查弊端而设,今积蠹肆行,官吏?法,该科道等毫无觉察”。又如,按仓法规定,各级仓场官员、吏役都有严格的任职期限,不得连任。但这项法规并没有完全得到执行,在一定程度上流于形式。于是,有任坐粮厅长达十年之久者,有连续更名三次充役者,也有以亲属不断顶替者,特别是吏役大都挖空心思,力图长期盘踞仓场,其结果是仓弊代代相传,积重难返。
最后,政治腐败既是仓官庾吏营私舞弊的背景原因,也是根本原因。如所周知,在封建时代,施政服务的核心对象是皇室,裁决是非的最高标准亦取决于皇帝的好恶。但从根本上讲,帝王又都是务求聚敛、贪图享乐的独夫民贼。因此,在缺乏法制保障、监督的情况下,“上有好者,下必有甚焉者矣”,政治腐败便成为封建社会不可去之痼疾。清代作为中国封建时代最后一个王朝,其政治更为腐朽,官场上积弊日深,腐败之风大盛于前代。如康熙时,已有“九天供赋归东海(‘东海”指官僚徐乾学),万国金珠献淡人(“淡人’指大臣高士奇)”的民谣。大臣明珠,则“货贿山积”。时的宠臣和?,大肆贪污受贿,其家产价值数亿两白银,数额之巨,前所未有。清人曾指出:“今之大吏,以苞苴之多寡为课绩之重轻……今之小吏,以货贿之盈虚决讼事之曲直”,贪风之盛,旷古未有。这样的政治环境和背景,就不能不深深地影响到包括仓场衙门在内的整个官僚队伍。
综上所述,清代仓场官吏的舞弊活动在历史上是极为突出的,它给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了相当大的消极影响,对清王朝的统治秩序产生了恶劣的腐蚀作用。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除了与当时仓场官吏的收入和地位不高、仓场监督制度不健全有关外,更重要的是在于清朝的腐败统治。这都为后世留下了难忘的教训。
(原文发表于《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6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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