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中州乡村社会保障 三、自然灾害的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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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赈恤自然灾害发生较为频繁,为有效地开展灾害救助工作,政府建立了自然灾害上报制度。《唐律疏议》卷第13《户婚》“不言及妄言部内旱涝霜虫”:“主司,谓里正以上。里正须言于县,县申州,州申省,多者奏闻。”注重了解民情,开元二十二年夏,“上自苑中种麦,率皇太子以下躬自收获,谓太子等曰:‘此将荐宗庙,是以躬亲亦欲令汝等知稼穑之难也。’因分赐侍臣,谓曰:‘比岁令人巡检苗稼,所对多不实,故自种植以观其成,且《春秋》书麦禾,岂非古人所重也!’”
唐代一些官吏为求政绩,常隐瞒、谎报灾情。洪迈《容斋随笔·五笔》卷7“风灾霜旱”条曰:
庆元四年,饶州盛夏中,时雨频降,六七月之间未尝请祷,农家水车龙具,倚之于壁,父老以为所未见,指期西成有秋,当倍常岁,而低下之田,遂以潦告。余干、安仁乃于八月罹地火之厄。地火者,盖苗根及心,□虫生之,茎秆焦枯,如火烈烈,正古之所谓蟊贼也。九月十四日,严霜连降,晚稻未实者,皆为所薄,不能复生,诸县多然。有常产者,诉与郡县,郡守孜孜爱民,有意蠲租,然僚吏多云:“在法无此两项。”又云:“九月正是霜降节,不足为异。”案白乐天讽谏《杜陵叟》一篇曰:“九月霜降秋早寒,禾穗未熟皆青干。长吏明知不申报,急敛暴征求考课。”此明证也。……由此言之,吏不喜言灾者,盖十人而九,不可不察也。……岂非昔人立法之初,如所谓风灾、所谓旱霜之类,非如水旱之田可以稽考,惧贪民乘时,或成冒滥,故不轻启其端。今日之计,固难添创条式。但凡有灾伤,出于水旱之外者,专委良守令推而行之,则实惠及民,可以救其流亡之祸,仁政之上也。
感叹官吏常为征收赋税而隐瞒风霜灾情,因这类灾情没有水旱灾情容易稽考,制度制订时也不便开其端倪,但良吏更应该为百姓着想,如实向上级反映灾害实情,以减少人口流亡,稳定社会秩序。唐代法律对隐瞒灾情或妄报灾情者给予处治。《唐律疏议》卷13《户婚》“不言及妄言部内旱涝霜虫”条曰:
诸部内有旱涝霜雹虫蝗为害之处,主司应言而不言及妄言者,杖七十。覆检不以实者,与同罪。若致枉有所征免,赃重者,坐赃论。《疏议》曰:依令:“十分损四以上,免租;损六,免租、调;损七以上,课、役俱免。若桑、麻损尽者,各免调。”其应损免者,皆主司合言。主司,谓里正以上。里正须言于县,县申州,州申省,多者奏闻。其应言而不言及妄言者,所由主司杖七十。其有充使覆检不以实者,与同罪,亦合杖七十。若不以实言上,妄有增减,致枉有所征免者,谓应损而征,不应损而免,计所枉征免,赃罪重于杖七十者,坐赃论,罪止徒三年。既是以赃致罪,皆合累倍而断。
政府依法对隐瞒灾情的官员进行处罚。《旧唐书》卷129《韩传》:
大历十二年秋,霖雨害稼,京兆尹黎奏畿县损田,执云奏不实。乃命御史巡覆,回奏诸县凡损三万一千一百九十五顷。时渭南令刘藻曲附,言所部无损,白于府及户部。分巡御史赵计复检行,奏与藻合。代宗览奏,以为水旱咸均,不宜渭南独免,申命御史朱敖再检,渭南损田三千余顷。上谓敖曰:“县令职在字人,不损犹宜称损,损而不问,岂有恤隐之意耶!卿之此行,可谓称职。”下有司讯鞫,藻、计皆伏罪,藻贬万州南浦员外尉,计贬半州员外司户。弄权树党……俄改太常卿,议未息,又出为晋州刺史。
唐代形成了一套完整的赈灾制度。每遇灾害,国家便派出各种赈灾使前去安抚。但赈灾使有任用得人与否的问题,也有赈恤缓急与效果的问题。王夫之《读通鉴论》第21卷曰:
赈饥遣使,民有迎候之劳,如刘思立所言者,未尽然者也,所遣得人,则民不劳矣。若其不可者,饥非一邑,而生死之命悬于旦夕,施之不急,则未能速遍,而馁者已死矣;施之急,则甫下车而即发金粟,唯近郭之人得逾分以沾濡,而远郊不至。且府史里胥,党无籍之游民,未尝饥而冒受;大臣奉使,尊高不与民亲,安能知疾苦为何人,而以有限之金粟专肉白骨也?此徒费国而无救于民之大病也。
且不特此也。饥民者,不可聚者也。饵之以升都锱铢,而群集于都邑以待使者,朴拙之民,力羸而恤其妇子,馁死而不愿离家以待命;豪捷轻猿之徒,则如跋扈之鱼,闻水声而鼓鬣,弃其采橡、捕禽鱼,可以得生之计,而希求自至之口实,固未能厌其欲而使有终年之饱也。趋使者于城郭,聚而不散,失业以相沓,掠夺兴以成乎大乱,所必然也。
夫以患无良有司耳。有良有斯者,就其地,悉其人,行野而进其绅士与其耆老,周知有无之数,而即以予之,旦给夕归,仍不废其桑麻耕种、采山渔泽之本计,则慧皆实而民奠其居,仁民已乱之道,交得而亡虞也。故救荒之道,蠲租税掠,止讼狱,禁掠夺,通籴运,其先务也;开仓廪以赈之,弗获已之术也。两欲行之,则莫如命使巡行,察有司之廉能为最亟。守令者,代天子以养民者也,民且流亡,不任之而谁任乎?授慈廉者以便宜之权,而急逐贪昏敖惰之吏,天子不劳而民以苏,舍是无策矣。
国家赈恤需要良吏,也需要合理的赈恤措施,达到使每个灾民都能得到救助的目的。
唐代在减灾赈灾行政制度中,注重解决面临的实际问题。首先注重选拔赈灾特使。赈灾特使代表中央安抚一方,地位与职责甚为重要。历任宣抚使多是精选素质好、能力强、有责任感的官吏来担任。唐代选拔宣抚使的标准是:具有远见卓识、善于灵活处置而又不失原则。宣抚使作为唐廷精心选拔的赈灾专使,深得皇帝的信任器重,具备事权专一、量事处置、先行后奏的优越条件。赈灾的原则是及时有效,宣抚使可以根据当时当地的具体情况作出指示,以保障灾民的生命与财产安全,事后上报朝廷。宣抚使巡视灾区,含有视察了解灾情的任务,要登记受灾面积与人数,然后与有关部门协作实施赈给,时间上会旷日持久,因此唐代在赈灾行政管理中实行的是中央赈灾与地方赈灾相结合的二元行政体制。为保证及时简便,在一般灾情下,可以允许当地政府分别执行中央的赈灾指示,事后可能遣使检查地方政府赈灾效果。
唐代政府赈恤包括以下几项:
(1)蠲免:唐代《均田令》规定:“凡水旱虫霜为灾,十分损四以上免租,损六以上免调,损七以上课役俱免。”如贞观元年(627),“是夏,山东诸州大旱,令所在赈恤,无出今年租赋”。唐中宗圣历元年(698),八月,“河南洛阳百姓被水兼损者给复一年”。唐玄宗开元二十二年(734)“二月壬寅,秦州地震,廨宇及居人庐舍崩坏殆尽,压死官吏以下四十余人,殷殷有声,仍连震不止。命尚书右丞相萧嵩往祭山川,并遣使存问赈恤之,压死之家给复一年,一家三人以上死者给复二年。”《旧唐书·德宗纪》载,元和九年(806)“五月,以旱,免京畿夏税十三万贯石、青苗钱五万贯。”
(2)给棺椁:施棺义葬也是唐政府的救助措施。如(680)九月,“河南、河北诸州大水,遣使赈恤,溺死者官给棺,其家赐物七段”。咸亨元年(670)冬十月癸酉,“大雪,平地三尺余,行人冻死者赠帛给棺木”。天宝元年(742),三月埋瘗暴露骸骨敕:
其先未葬者,即勒本家收葬,如或无亲族,及行客身亡者,仰所在封邻共相埋瘗,无令暴露,庶协礼经。诸道有同此者,亦宜准此。
文宗太和六年(832)五月庚申:“给民疫死者棺,十岁以下不能自存者二月粮。”
(3)分给土地:一般的赈恤办法是赐绢帛给粮种。贞观二十三年(649)八月,“河东地震,晋州尤甚……诏遣使存问,给复二年,压死者赐绢三匹”。在特殊情况下,政府也分给贫民一部分土地。贞观十一年(637),“秋七月癸未,大霪雨。……壬寅,废明德宫及飞山宫之玄圃院,分给遭水之家,仍赐帛有差。”开元二十六年(738),“京兆府新开稻田,并散给贫人”。
(4)逐食:唐代严禁人口迁移,但在灾荒时,政府也允许灾民逐食,如咸亨元年(670),“天下四十余州旱及虫霜,百姓饥乏,关中尤甚。诏令任往诸州逐食,仍转江南租米以赈给之”。永隆二年(681)八月丁卯朔,“河南、河北大水,许遭水处往江、淮已南就食”。贞观二年(628),“天下诸州并遭霜涝,君宾一境独免,当年多有储积,蒲、虞等州户口,尽入其境逐食”。下诏亲劳之。妥善安置灾民的地方官吏,考核成绩为最高等级,赡养灾民的百姓,地方政府免除其当年应交纳的赋税。这项措施在唐代安置灾民的措施中占有重要地位。唐代前期,由于关中物资匮乏,皇帝常常率领官吏、百姓到东都逐食。唐永隆二年(681),“八月丁卯朔,河南、河北大水,许遭水处往江、淮以南就食”。唐高宗永淳元年“正月乙未朔,以年饥,罢朝会。关内诸府兵,令于邓、绥等州就食”。
(5)赈贷:赈贷有粮食赈贷、耕牛赈贷等。粮食赈贷又分为口粮赈贷与种子赈贷。唐代赈贷在自然灾害中确实发挥了重要作用,尤其在唐前期。如贞观元年八月,“关东及河南、陇右沿边诸州霜害秋稼”,九月,“命中书侍郎温彦博、尚书右丞等分往诸州赈恤”。《全唐文补编》卷2“赈给洛州百姓诏”云:
以水灾,其洛阳诸县百姓,漂失资产,乏绝粮食者,宜令使人与之相知,量以义仓赈给,布告天下,使明知朕意。
《全唐文补编》卷64“赈救陈许两州诏题拟长庆二年七月”曰:
陈许两州灾颇盛,百姓庐舍,漂溺复多,言念疲氓,岂忘救恤?宜赐米粟共五万石充赈给,以度支先于管内见收贮米粟充。本道观察使审勘责所漂溺贫破人户,量家口多少,作等第,分给闻奏。
《全唐文补编》卷66“赈恤曹濮等道诏题拟太和三年五月”曰:
去年已来,水损处郓曹、青淄、德齐等三道,宜各赐米五万石……并以入运米在侧近者,逐便速与搬运,仍以右司员外郎刘茂复充曹濮等道赈恤使……
唐代粮食赈贷与仓储体系的建立有密切关系。贞观二年(628),“初诏天下并置义仓”。义仓储积的主要来源是地税,《通典》卷26《职官》:“地子为义仓。”义仓的设置原是民间备荒自救的措施,隋唐以来,收归政府管理,据地收税。义仓储积的基本用途,是防灾赈济。除义仓外,还设有正仓、太仓、转运仓、常平仓、军仓等。
唐玄宗时更有效地赈给受灾百姓。这表现在义仓赈给制度的变化。《唐会要》卷88“仓及常平仓门”云:“(开元)二十八年正月敕,诸州水旱,皆待奏报,然后赈给,道路悠远,往复淹迟,宜令给讫奏闻。”从“待奏报”到“给讫奏闻”,是义仓支给制度上的重大变化。此前,义仓出给制度严格,只有得到皇帝敕令后,地方官才可开仓,道路往复,不能及时赈给百姓。这期间,曾有为民请命官吏,如《新唐书》卷112《员半千传》云:“调武陟尉,岁旱,劝令殷子良发粟赈民,不从。及子民谒州,半千悉发之,下赖以济。刺史大怒,囚半千于狱。”《新唐书》卷118《韩思复传》云:“调梁府仓曹参军,会大旱,辄开仓赈民,州劾责,对曰:‘人穷则滥,不如因而活之,无趋为盗贼。’”这是州官不待敕令自发仓赈贷百姓的两例,可见严格的义仓出给制阻碍了义仓作用的正常发挥。开元二十八年,义仓的开麋权下放到地方官,“给讫奏闻”,国家既可掌握义仓的支给情况,又可及时赈贷,较待奏报后才给,无疑真正发挥了义仓的效能。需要“给讫奏闻”的义仓支用是无偿赈给百姓。
口粮赈贷。赈给标准,《唐会要》卷88“仓及常平仓门”记载:“(开元)二十二年八月九日敕:‘应给贷粮,本州录奏,敕到,三口以下,给米一石,六口以下,给两石,七口以下,给三石。如给粟,准米计析。’”这里的“贷粮”,实际是无偿赈给的赈粮,3口以下给米1石。丁日食米2升,月食米6斗,黄小中老食米额少于丁,则1石是3口之家的月食米量。义仓赈给百姓的标准基本为无偿提供家口一月粮。仪凤二年(677)夏四月,“以河南、河北旱,遣使赈给。”
种子赈贷。按唐制,水旱蝗害鼠祸等天灾,农民可贷种子。《册府元龟》卷105《惠民一》记载:
贞观二十一年(647)十月,绛、陕二州旱,诏令赈贷,湖州贷种食。贫下农家,也可贷种子。
开元二十年(732)二月辛卯制:
如闻贫下之人,农桑之际,多阙粮种,咸求信息,致令贫者日削、富者岁滋自今以后,天下诸州,每置农桑,令诸县审责贫户应粮及种子,据其口粮贷义仓,至秋熟后,数征纳。
饥荒之时,也可贷种子。
天宝十四载(755)正月诏:
其天下府县百姓,去载有损交不支济者,仰所县审勘责除有仓粮外,仍便据籍地顷亩量与种子。……并委采访使与府郡长官,计会即与处置使及营农使,其种子即须好粟,仍取新地税附。
此项贷种子予农民之法,先“令诸县审责贫户应粮及种子”,然后据其“口粮”,由义仓以低息贷给,至秋熟时归还。
耕牛赈贷。稼穑之事,耕牛与种子同样重要。
国家粮食赈恤除使用义仓粟外,还利用太仓粟进行赈给。如开元十五年(727)秋,“六十三州水,十七州霜旱;河北饥,转江淮之南租米百万石以赈给之”。天宝十二载(753),“八月,京城霖雨,米贵,令出太仓米十万石,减价粜与贫人”。
有唐一代,史籍记载国家粮仓对中州的赈贷情况如下:
《旧唐书·太宗纪》记载:
贞观元年(627),是夏,山东诸州大水,令所在赈恤,无出今年租赋。八月,关东及河南、陇右沿边诸州霜害秋稼。九月,命中书侍郎温彦博、尚书右丞魏征等分往诸州赈恤。
贞观二年(628),夏四月,初诏天下州县并置义仓。
贞观七年(633),八月,山东、河南三十州大水,遣使赈恤;贞观八年(634)山东、河南、淮南大水,遣使赈恤。
贞观十一年(637),秋七月癸未,大霪雨。谷水溢人洛阳宫,深四尺,坏左掖门,毁宫寺十九所;洛水溢,漂六百家。庚寅,诏以灾命百官上封事,极言得失。壬寅,废明德宫及飞山宫之玄圃院,分给遭水之家,仍赐粟帛有差。九月丁亥,河溢,坏陕州河北县,毁河阳中淖。(太宗)幸白司马阪以观之,赐遭水之家粟帛有差。
贞观十三年(639),自去冬不雨至于五月。甲寅,避正殿,令五品以上上封事,减膳罢役,分使赈恤,申理冤屈,乃雨。十二月,诏于洛、相、幽、徐、齐、并、秦、濮等州并置常平仓。
《旧唐书·高宗纪》记载:
永徽六年(655),大雨,道路不通,京师米价暴贵,出仓粟粜之,京师东西二市置常平仓。
仪凤二年(677)夏四月,以河南、河北旱,遣使赈给。
永隆元年(680),九月,河南、河北诸州大水,遣使赈恤,溺死者,官给棺,其家赐物七段。
《旧唐书·纪》记载:
垂拱四年(688),二月,山东、河南甚饥乏,诏司属卿王及善、司府卿欧阳通、冬官侍郎巡抚赈给。
如意元年(692),秋七月,大雨,洛水泛溢,漂流居人五千余家,遣使巡抚赈贷。
大足四年(704),自九月至十一月,日夜隐晦,大雨雪,都中人有饥冻死者,令官司开仓赈给。
《旧唐书·中宗纪》记载:
圣历元年(698)六月戊辰,洛水暴涨,坏庐舍两千余家,溺死者甚众。八月戊申,以水灾,令文武官九品以上直言极谏。河南洛阳百姓被水兼损者给复一年。
神龙二年(706)夏四月,洛水暴涨,坏天津桥。十二月丙戌,以突厥进犯,京师亢旱,令减膳撤乐。河北水,大饥,命侍中苏环存抚赈给。
神龙三年(707)夏,山东、河北二十余州旱,饥馑疾疫死者数千计,遣使赈恤之。
《旧唐书·玄宗纪》记载:
开元三年(715)六月,山东诸州大蝗,飞则蔽景,下则食苗稼,声如风雨。紫微令奏请差御史下诸道,促官吏遣人驱扑焚瘗,以救秋稼,从之。是岁,田收有获,人不甚饥。
开元四年(716)夏,山东、河南、河北蝗虫大起,遣使分捕而瘗之。
开元五年(717)二月,河南百姓给复一年,河南、河北遭涝及蝗虫处,无出今年地租。六月壬戌,巩县暴雨连月,山水泛滥,毁郭邑庐舍七百余家,人死者七十二。汜水同日漂坏近河百姓二百余家。
开元六年(718)六月甲申,水暴涨,坏人庐舍,溺杀千余人。九月,遣工部尚书刘知柔持节往河南道存问。
开元八年(719),六月壬寅夜,东都暴雨,谷水泛涨。新安、渑池、河南、寿安、巩县等庐荡尽,共九百六十一户,溺死者八百一十五人。许、卫等州掌闲番兵溺者千一百四十八人。秋七月丙申,扬、润等州暴风,发屋拔树,漂损公私船舫一千余只。
开元十年(721)五月,东都大雨,伊、汝等水泛涨,漂坏河南府及许、汝、仙、陈等州庐舍数千家,溺死者甚众。秋八月丁亥,遣户部尚书陆象先往汝、许等州存抚赈给。丙申,博、棣等州黄河堤破,漂损田稼。
开元十一年(722)十一月,自京师至于山东、淮南大雪,平地三尺余。
开元十四年(725),六月戊午,大风,拔木发屋,毁端门吻,都城门等及寺观鸱吻落者殆半。上(唐玄宗)以旱、暴风雨,命中外群官上封事,指言时政得失,无有所隐。秋七月癸丑,水暴涨入漕,漂没诸州租船数百艘,溺者甚众。是秋,十五州言旱及霜,五十州言水,河南、河北尤甚,苏、同、常、福四州漂坏庐舍,遣御史中丞宇文融检覆赈给之。
开元二十一年(733),关中久雨害稼,京师饥,诏出太仓米二百万石给之。
天宝十三载(754),秋,霖雨积六十余日京城垣屋颓坏殆尽,物价暴贵,人多乏食,令出太仓米一百万石,开十场贱粜以济贫民。东都洛暴涨,漂没一十九坊。
《旧唐书·德宗纪》记载:
贞元七年(791)三月,“上遣中使以诸道两税钱买牛,散给饥民无牛者。”
《唐会要》卷44《水灾下》记载:
开元十八年(730),蔡、申、光等州水,赐物五万段,米十万石,盐三千石,以赈贫民。
长庆二年(822)七月,好山水泛溢,漂损居人三百余家。其月诏曰:“陈、许两州灾颇甚,百姓庐舍漂溺复多,言念疲氓,岂忘救恤?宜赐米粟共五万石充赈给,以度支先于管内见收贮米粟充。本道观察使审堪责所漂溺贫破人户,量家口多少,作等第分给闻奏。”
长庆四年(824)十一月,京畿、河南、江南、湖南等道大水害稼,诏本道节度、观察使出官米赈给。
开成二年(837)八月,山南东道诸州大水,田稼漂尽。丁酉,诏:“大河西南,幅员千里,楚泽之北,连亘数州,以水涝暴至,堤防溃溢,既坏庐舍,复损田苗。言念黎元,罹此灾,宜令给事中卢宣、刑部郎中崔宣慰。”
(6)以工代赈:开元初,山东(函谷关以东)发生蝗灾,唐玄宗和姚崇为了鼓励捕蝗,曾采取以捕代赈的做法:“采得一石者,与一石粟;一斗,粟亦如之,掘坑埋却。”
2.民间赈恤
除了政府赈给外,私人出于善行,也进行赈给。《旧唐书》卷69《卢祖尚传》:“卢祖尚者,字季良,光州乐安人也。父禧,隋虎贲郎将。累叶豪富,倾财散施,甚得人心。大业末,召募壮士,逐捕群盗,时年甚少,而武力过人,又御众严整,所向有功,群盗畏惮,不敢入境。及宇文化及作乱,州人请祖尚为刺史。祖尚时年十九,升坛歃血,以誓其众,泣涕虚欷,悲不自胜,众皆感激。”
另外,佛教寺院也对贫穷者实行救助。唐代佛教寺院众多,在唐代二百多年的大部分时间里,佛教受到唐统治者的支持。在唐政府的扶持下,寺院占有大量的田产和众多的依附人口,唐均田制实行时期,曾明文规定:道士、和尚授口分田30亩,女冠、尼姑授口分田20亩。从法律上确定了寺观对土地的所有权,反映了唐代寺观经济的发展。唐代的佛教寺院作为宗教场所在社会上不仅发挥了教化功能,而且还承担着慈善救助义务。佛教宣扬业报轮回、因果报应,提出善有善报,恶有恶报,要人们多行善事,以便来世进入彼岸世界,即极乐世界。为体现佛教的这一思想,唐代佛教寺院常设有悲田养病坊。佛教有三福田,即恩田——供父母;敬田——供佛;悲田——施贫。佛教悲田养病院有对外施舍和向内收容两种世俗活动。佛教悲田对外施舍不仅限于财物,而且还兼疗民疾。佛教悲田养病坊收容鳏寡孤独贫苦无依之民,段成式《酉阳杂俎》记:“成都乞儿严七师,幽陋凡贱,涂垢臭秽不可近,言语无度,往往应于未兆。居西市悲田坊。”“大历中(766—779年),东都天津桥有乞儿无两手,以右足夹笔,写经乞钱。欲书时,先再三掷笔,高尺余,未曾失落。书迹官楷,手书不如也。”这些乞儿应是悲田养病坊所收容的孤儿或残疾人。
道教出于教义也对贫者实施救助。《旧唐书》卷192《列传》第142记载:
道士刘道合者,陈州宛丘人。初,与潘师正同隐于嵩山。高宗闻其名,令于隐所置太一观以居之。召入宫中,深尊礼之。及将封泰山,属久雨,帝令道合于仪鸾殿作止雨之术,俄而霁朗,帝大悦。又令道合驰传先上泰山,以祈福佑。前后赏赐,皆散失贫乏,未尝有所蓄积。
道人以医术、医药救济民众,《太平广记》卷37卖药翁引《续仙传》云:
卖药翁,莫知其姓名,人或诘之,称只此是真姓名。有童稚见之。逮于暮齿。复见,其颜状不改。常提一大葫芦卖药,人告疾求药,得钱不得钱,皆与之无阻,药皆称有效。或无疾戏而求药者,得药,寻必失之。由是人不敢妄求。敬如神明。常醉于城市间,得钱亦与贫人。
洛阳古代艺术馆石刻陈列室有《睿宗大圣真观施食台记》,也反映了道教施食的盛况。其石幢内容为:
睿宗大圣真观施食台记
睿宗大圣观食堂□众生记洛阳县尉朱温(下缺)/尝谓博施者仁率先者义慈之曰宝以其矜于物惠之不拯故能(下缺)/巳夫唯恕乎立善之宗权舆斯在矧夫八政□叙务农以食五材(下缺)/有种植艺获之功焉有春榆释爨之续焉盘盂既登馨香乃发诚(下缺)/私恭唯尔仪是贞乃位此台者则观主上谷寇公曰含光上座彭(下缺)/监斋南阳韩公曰不渝之之所造也先生以玄中有裕决通灵道(下缺)/洞将以禀其教必贵行其事存夫诚不若舍其像遂参定厥理至于再(下缺)/成本立道生之谓也玉晨甫照金市傍邻往来幢幢佥所荣瞩究度有趣(下缺)/珉端维毕分疑测素景物有小而喻大迹或迩或方远三门想象意砥柱之(下缺)一观岩亭状江陵之秀出若□众香馥法鼓琅星弁粲霓裳长有以序萃乎(下缺)/堂咸能尚德钦若葆和韬广虔心注目于何弗藏于此台者也于是鸦乌寒鸱(下缺)/鸠贺雀之类砺吻鼓翼命俦啸侣之次莫不朝归夕亲爰止来驯殊空仓之且(下缺)/甚在笥之深仁哉谨按道科曰凡食皆出众生者有四种相——献先圣为咸歆(下缺)/植二荐地谓五谷果菜从地而出三者断邪谓不出此物一切饿鬼与人(下缺)/毒精恶气入人腹中四者念诸含灵尽得饱满无饥渴渴想懿此四德是弘万善(下缺)/纪或缺容范观温家忝道门往年非时誉太上遗旨探徼妙而讵测孙公作(下缺)/灵仙之必在爰修幕刻希播玄真刊以永贞庶夫不朽/大唐天宝十又一载龙集执徐长赢季月仲旬八日癸巳记东海藏华(下缺)
石幢刊刻时间为唐玄宗天宝十一载,是唐玄宗为其父睿宗追福而以“大圣真”谥号所建的一座道观。李唐王朝尊为先祖,使道教居三教之首。高宗追老君为太上玄元皇帝,诏令《道德经》为上。睿宗请道士杨太希为其烧香供养。玄宗崇之尤甚,不仅制令士庶家藏《老子》一本,还亲撰道书多部,纂修《开元道藏》,并画玄元皇帝像,以高祖、太宗、高宗、中宗、睿宗五像陪祀。自玄宗后,大圣真观仅是道观中的一所。
《睿宗大圣真观施食台记》强调广施财物为行善之本。施食台可能是在道教宫中为众道民施食而建的一种设施。大圣真观观主上谷寇含光、上座彭(缺)、监斋南阳韩不渝认为:要秉承教义,贵在做与道教有益之事,于是遵从道家义理,利用本观充裕的资财,建造了施食台。为了弘扬道义,特刻石幢以为记。施食最初源于佛教故事:饿鬼焰口请阿难为其设法会以解脱苦身得升天上。阿难向饿鬼各施一斛食除却宿孽,自己也增了功德。后成为向饿鬼施舍而转障消灾、益寿添福的一种仪式,并演变至向广大徒众提供义食。道教在其发展过程中吸收了佛教的这些内容,谓供斋食于下界鬼趣及饿鬼之途者,称为施食。如行上座济幽科事,名月施食法令,即斛食道场。该石幢记载,依据道科,施食后众生有四种食相:第一献先圣,祭享道家下祖列宗;第二荐地,感念诸地神提供食粮果疏;第三断邪,向饿鬼施食以使其无做怪害人;第四博施,使众道民尽得饱食。此四种形式已超出最初佛教供饿鬼斋粥的施食范围,而是集酬神法祖礼制和道教施物济贫传统为一体。记文中的第四种食相为“念诸含灵尽得饱满无饥渴”,实际上是承道家一贯之制,备大量饭食以矜孤恤贫。记文中“鸦乌寒鸱(缺)鸠贺雀之类,砺吻鼓翼,明俦晡侣之次。莫不朝归夕亲,爰止来驯,爰空仓之且(缺)甚在笥之深,仁哉!”也反映出当时施食盛况。
农民自己也组织农社以图自救。农社的建立,始于唐玄宗开元十二年(724)。宇文融为劝农使时上奏皇帝批准得以施行。《旧唐书》卷105《宇文融传》记载当时的制文曰:
……今流户大来,王田载理,敖庾之务,寤寐所怀。其客户所税钱,宜均充所在常平仓用,仍许预付价值,任粟麦兼贮。并旧常平钱粟,并委本道判官勾当处置,使敛散及时,务以矜恤。且分灾恤患,州党之常情,损余济阙,亲邻之善贷。故木铎云徇,里胥均功,夜绩相从,齐俗以赡。今阳和布泽,丁壮就田,言念鳏,事资拯助。宜委使司与州县商量,劝作农社,贫富相恤,耕耘以时,仍每至雨泽之后,种获忙月,州县常务,一切停减。使趋时急于备寇,尺壁贱于寸阴,是则天无虚施,人无遗力。
与常平仓、义仓所不同的是,常平仓、义仓只备凶年赈恤,未顾及一般农事,而农社的建立,是为了补其不足。农民“丁壮”之时,虽可以耕种过活,但老弱以及“鳏”者,则恐无以为生,故必须“事资拯助”,才可免晚年之忧患。其法由劝农使与州县官府协助当地农民组织建立农社。唐宣宗时,韦宙为永州刺史,移风易俗,发展生产,立学官,始创常平仓等,在当地推广中原经验,其中就有组织牛社,“民贫无牛,以力耕,(韦)宙为置社,二十家月会钱若干,探名得者先市牛,以是为准,久之,牛不乏”。这是地方政府推动的私人结社,使其困难时相互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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