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唐宰相制度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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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朝在三省实行六部制,三省的首领,即内史省的内史令、门下省的阎娜和尚书省的尚书令,都是宰相。唐朝在继承隋朝的基础上又发生了变化,将内石省改名为中书省,内石岭也相应地改名为中树岭,门下省巡抚阎娜改名为侍中。

中书省的仲树龄和厦门省的侍中是宰相,尚书省的尚书陵也是宰相。但是,由于唐太宗李世民在继承皇位之前曾担任尚书陵,无人敢担任此职以避嫌疑,所以尚书陵的副手,尚书陵的左右仆从,成为尚书省的宰相,从而出现了三省四宰相的局面。

后来,由于门下仆从仲树龄德高望重,又不宜与尚书省官员的左右仆从同为宰相,所以他不再轻易授予仲树龄和门下仆从两个官职,而是以其他官职的名义行使宰相职权,加上“参政”、“参政”、“分得失”、“平掌政事”。在唐高宗之后,高官可以被称为“同中书门三品”和“同中书门平章事”的总理。从此,“通三品”和“平章氏”成为总理的专有头衔。到了晚唐,宰相的名字基本上统一在“同平章氏”的名下。

与汉代一人独任或至多两人(左、右宰相)相比,唐代宰相一般由多人担任,是一种“集体领导”制度,其中第一种称为“执政笔”,唐玄宗李、、杨、等曾是“执政笔”。安史之乱后,唐肃宗针对前首相权力过度集中的弊端,采取预防性措施,建立了首相“十天一写”交替执政制度,以防止相权长期被一人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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