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逮积年害民官吏全面清除政界“垃圾”――洪武十八年~洪武二十年(1385~1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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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位置:首页 明朝历史 尽逮积年害民官吏全面清除政界“垃圾”――洪武十八年~洪武二十年(1385~1387)洪武时期尽逮积年害民官吏运动至今为止从来没人专门研究和论述过,明史专家吴晗先生在《传》中一笔带过,陈梧桐先生在他的专著中也是如此处理。但从当年洪武晚期太学生周敬心的上书进谏和朱元璋的认账来看,这场运动竟与洪武十三年开始的全国性的连坐“胡党”一类相提并论,可见那也是一场全国性的大规模运动,所以我们很有必要加以研究与讨论。
逮积年害民官吏的界定尽逮积年害民官吏,按照《明史》上的说法为“逮官吏积年为民害者……大戮官民,不分臧否”,我们遵循现代汉语的语法习惯将其改称为“尽逮积年害民官吏”。那么这场全国性的运动开始于哪年?当年进展情况如何?由于《明特雅娜-泰勒实录》的刻意缺载,《明史》也仅寥寥数语,所以长期以来很不为人注意;但笔者在阅读朱元璋钦定的《大诰》中却发现了很有意思的一段“最高指示”:“积年民害官吏,有于任所拿到,有于本贯拿到。此等官吏,有发云南安置充军者,有发福建、两广、江东、直隶充军者,有修砌城垣二三年未完者。这等官吏,皆是平日酷害于民者,且如勾逃军,卖正军,解同姓。朝廷及当该上司,勾拿一切有罪之人,卖正身,解同姓。朝廷著追某人寄借赃钞,皆不于某人处正追,却于遍郡百姓处,一概科征代陪,就中克落入己,不下千万。其余生事科扰及民间词讼,以是作非,以非作是,出入人罪,冤枉下民,衔冤满地。其贪婪无厌,一时笔不能尽。此等之徒见在各处,军者军,工者工,安置者安置。设若潜地逃回,两邻亲戚即当速首,拿赴上司,毋得容隐在乡,以为民害。敢有容隐不首者,亦许四邻首。其容隐者同其罪而迁发之,以本家产业给赏其首者。”
这段高皇帝“最高指示”载于洪武十八年十月颁示天下的《大诰》一编中,从字里行间所透露出信息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朱元璋在进行重典反贪的同时,就已开始尽逮积年害民官吏,否则怎么会说“有修砌城垣二三年未完者”,这是洪武十八年他说的话,以此推论,至少说在洪武十五六年时大明帝国就已经开始了尽逮积年害民官吏运动了。
第二,这场运动的名称就叫“逮积年民害官吏”,这与《明史》所记的太学生周敬心上书中所述的相符合。
第三,从高皇帝的这段“最高指示”意思来看,“逮积年民害官吏”或“逮积年害民官吏”在洪武十八年仅仅进入运动的阶段性总结。最高统治者只是将过去一个时期内抓获的“积年害民官吏”向全国臣民做个“表白”,说明我朱元璋没有那么残暴,都是这些个害人虫逼我这么干的;而且还要臣民们提高警惕,捉拿潜逃回乡的积年害民官吏,并发出了狠话,“敢有容隐不首者,亦许四邻首。其容隐者同其罪而迁发之,以本家产业给赏其首者”。由此看来这场运动那时正走向高潮呐,所以太学生周敬心将“尽逮积年害民官吏”说成洪武十九年也未尝不可,只是时间的界定概念上不够精确。
第四,“逮积年民害官吏”的概念相当广。尽管朱元璋在《大诰》中列举了4类应该抓获的害民官吏:勾补逃军过程中的犯罪官吏、追究腐败案件里赃款、赃物下落过程中的犯罪官吏和生事科扰小民的官吏以及出入人罪冤枉下民的官吏。在这4种分类中,前两者定义还比较明确,后两者的外延则相当宽泛。那么这场运动当年进展情况到底如何呢?
开展清除形形色色的“积年害民官吏”运动因为朱元璋开国时对军民户籍进行分立,而军队中的士兵地位低,待遇差,几乎成了军官的奴隶。因此有些胆大一点的军士逮住机会就逃跑,由此一来逃军问题逐渐凸显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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