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宋代酷刑论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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杖杀刑,从表面上看以重杖处死代替绞斩,似乎是“宽典”之刑,实际上杖 杀比绞斩更残酷。清末沈家本在评论中说:“以法制而言,杖轻于斩绞,以人身之痛苦言,杖不能速死,反不如暂绞之痛苦为时较暂。且杖则血肉淋漓,其形状亦甚 惨。”况且只言重杖处死,既无杖数限制,轻重亦无标准,行杖之中,奸吏可以随意轻重其手,出入生死之间。因此说,杖杀既不足以言仁,也不足为经玛古克的宝箱世良法。
(二)弃市。即杀之于市,与众共弃之。弃市之刑,始自秦代,是汉代法定死刑的一种。隋《开皇律》确定的死刑中无弃市之设,但在宋初却行用极为普遍。从大 量的案例来看,主要用于官吏的贪赃当死、枉法杀人及伪造黄金等罪。自宋真宗之后,惩贪之法由严趋宽,赃官弃市之法为杖流之刑所代替而遂不多见。南宋期间, 又时有受此刑者。如绍兴二十一年(1151),进义副尉刘允中,“坐指斥谤讪,弃市”。宋理宗宝祜四年(1256),阆州守王惟忠下诏狱,“锻炼诬伏,坐 弃市”。因此说,弃市之刑亦是宋代常法之外的一种死刑。
(三)腰斩。即断腰处死。此刑在战国时的刑名中已经存在,秦亦行用,汉乃因 之。封建五刑中无腰斩刑,但宋代刑罚中亦问或采用。据史书记载,宋太宗太平兴国三年(978)正月,“殿直霍琼,坐募兵劫民财,腰斩”。五年(980)二 月,温州捕获睨诅杀人贼邓翁,“械系送阙下,腰斩”。宋仁宗康定元年(1040)四月,“邡延路兵马都监黄德和,坐弃军腰斩”。宋神宗熙宁八年 (1075),将作监主薄张靖,武举进士郝士宣,“坐李逢逆谋,皆腰斩”。宋代行用腰斩之刑虽不广泛,但也不失为法外酷刑之一。
(四)枭首。这是一种悬首示众的死刑。此刑秦代已有,后为汉代法定死刑中的最高刑。隋朝废而不用,宋代仍偶尔行之。如宋太宗太平兴国三年(978),“戎 酋王泥猪寇八狼戍,巡检刘崇让击败之,枭其首以徇”。宋神宗熙宁时,王安礼知开封府得匿告人不轨书,系售笔者所为,“即命捕讯,果得所为,枭其首”。宋钦 宗靖康元年(1126)九月,“枭童贯首于都市”。南宋宁宗开禧三年(1207),诛吴曦,传首诣行在,“枭三日”。嘉定元年(1208)三月,“诏枭韩 优胄首于两淮”。仅以上案例看,枭首之刑主要用于奸逆罪,虽非常行,但终宋亦未废止。
(五)磔刑。这是一种以分裂肢体杀人示众的刑罚 方法。此刑曾在及汉初广泛采用,自“罢磔日弃市”之后,磔刑不再行用。磔刑的特点是把活着的人以分裂肢体来杀死,并陈尸示众。磔刑在北宋前期采 用较多,据史籍记载,宋太祖乾德元年(963),汪端“数千人聚山泽为盗”,败获之后,“磔汪端于朗州”。五年(967)汉州绵竹县民康祚反,康祚被擒, “磔于市”。宋太宗淳化五年(994),又“磔李顺党八人于凤翔市”。宋真宗咸平三年(1000),鲁山县民刘用聚徒造符谶谋作乱,大理寺丞李旦尽擒其 党,用等“并磔于京城诸门”。宋仁宗天圣初,李若谷知潭州,擒到洞庭贼,条其前后杀人状,“磔于市”。庆历八年(1048),贝州妖贼平,“执则送京师, 磔于市”。从以上记载看,在北宋中期以前,磔刑主要用于谋反重罪。其后由于凌迟刑的大量采用,磔刑很少单独行用。而在南宋宁宗嘉定四年(12t11)二 月,郴州黑风峒寇李元砺,“就磔于吉州”。由此可见,磔刑亦是宋代法外酷刑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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