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各阶层矿冶户的经济状况及社会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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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宋时期,随着矿产开采量的大幅度增长,从事矿冶业生产的人户数量也显著增加,特别是北宋时期,大、中型矿场常有数千乃至数万人劳作,信州铅山场和韶 州岑水场两大产铜地的生产者都曾多达十余万人,这种大规模的生产在前代是极为罕见的。之所以出现上述活跃发展的局面,有诸多因素,如矿山开采技术的提 高、社会需求的增加以及商品经济的日益活跃等,但主要还在于宋代矿冶业经营方式的变革减轻了封建国家对各类矿冶户的人身束缚和奴役,提高了劳动者的社会地 位和经济状况。从而激发了他们从事矿冶业生产的积极性。因此,本章以召募制、承买制等经营方式下的矿冶户为重点,探讨他们的经济状况及社会地位,并进而探 讨宋代矿冶业劳动者身上所体现的时代特点。 宋代从事矿冶业生产的人户有多种称谓,如“坑户”、“冶户”、“炉户”、“坑冶户”、“佃 户”等,受募的个体生产者除被称作“坑丁”、“冶夫”、“浮浪之人”、“无籍之徒”等名称外,也常被称为“坑户”。因此,仅从上述称谓看,无法分清矿冶户 内部的不同类别。本章以各类矿冶户拥有生产资料和财富的多少、生产经营上的差别和权势地位的高低等为标准,将矿冶户划分为上等、中等、下等三个阶层,这 样,大致可以反映出宋代各阶层矿冶户的基本情况。

一、上等矿冶户的经济状况及社会地位

上等矿冶户具有十分雄厚的 经济实力,有能力承买矿场,募人生产。如元丰元年(1978),利国监有三十六家冶户,“冶户皆大家,藏镪巨万”,每户募“采矿伐炭”之人均多达百余名。 婺源县人胡升撰写的《星源图志》中也提到,婺源县饶岭产铁,私人业主雇用了大批的劳动者,除去采矿者和制炭者外,仅以拥有一个冶炉的规模而言,大概就需要 劳动者四五十人。其中包括上矿者(往炉玛古克的宝箱内装矿料者)、烧火者、观察炉况者、钩取炉渣者、制成生铁者,他们分工协作,以保证连续不停地进行生产。宋代,许多 私营矿冶户因承买矿场被称作“佃户”,但是他们之间的经济力量却有较大的差别,例如,福州福清县东窑铁场“绍兴二十三年发,佃户岁纳钱七百四十六千七百五 十三文省”。承买东窑铁场的“佃户”一年交纳的钱就能达到七百多贯,说明他并不是承买矿场后自己亲自从事生产的人户,而是具有经济实力的、募人生产的上等 户。南宋淳熙年问,汪革在舒州宿松县拥有可以伐木烧制木炭的炭山,经营着两座铁冶,所募铁冶工徒竞“有众五百余”。由于他经营的两座铁冶分别设在麻地和荆 桥两地,管理不便,他甚至还雇请了里人钱秉德为他主持经营荆桥一地的铁冶生产。因此,汪革这类上等户的经济实力更为雄厚。

《淳熙三山 志》一书为我们提供了福州地区各县炉户和坑冶户的材料,以利于对矿冶户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据记载,福州共有炉户七十一家,实际记录在各县名下的炉户数额 只有六十九家。在这六十九家炉户中,四十五家拥有高炉,每年每炉各纳税钱从三千一百十七文省到六千一百十七文省不等;十四家拥有平炉,每年每炉各纳税钱一 千九百五十文省;三家拥有小炉,每年每炉各纳税钱一千三百文省到二千文省;另外,宁德县下有七家炉户,既没有写明炉型种类,也没有各户应纳税钱额,只有 “岁输二千二贯省”之记载。如果将这一钱额分摊到宁德县各炉户头上,则平均每家炉户岁输钱达到二百八十六贯省。这一数额竟是其他各县平均每家炉户纳税额的 数十倍到二百二十倍。宁德县出现这样高的税额令人费解,有可能是《淳熙三山志》的作者误写或书籍刻印时出现的数字差错。这里暂且把宁德县的炉户排除在外, 不予分析。

从福州各县的炉型名称和交纳的税钱数额判断,称作“高炉”之家的应该是拥有熔炉、从事冶炼生铁的人家。由于熔炼生铁连续作业的需要,一座高炉必须要雇募数十名人工进行生产,因此,经营高炉冶炼的只能是上等户。

上等矿冶户的身份很少是单一的,他们除经营矿场的采掘冶炼外,往往还拥有大片的农田、山林等生产资料,有些人甚至同时兼营商业或其它手工业作坊。例如筠 州上高县的土豪,嘉定六年(1213)“请买”银场,“招集恶少采银山中,又于近山清溪创立市井,贸通有无”。兖州人吕规因其父辞世而担起了赡养家人的责 任,开始经营冶铁制器业,“募工徒,斩木、锻铁、制器,利用视他工尤精密……凡东州之人,一农一工,家爨户御,其器皆吕氏作也。”吕规采取了薄利多销的方 式,“人人(入)予一,己独予三;人出取三,我独取一”,迅速发迹成为富有的手工业主,“昔一疏食,今兼肉矣;昔岁无褐,今重裘矣。祭祀有时,嫁娶如礼, 宾至有馆、有饩,可以言义”。南宋人汪革的例子更有典型性,他除了经营铁冶、炭山外,还承买酒坊,大获其利,“岁致官钱不什一”,又将望江县广袤七十里的 湖水“佃为永业”,“民之以渔至者数百户,咸得役使”。

在宋人记载中,上等矿冶户并不是仅限于矿场所在地的本地人。只要拥有雄厚的经 济实力,外来者也可以成为承买矿场的主人,雇用工人生产。汪革出身于严州遂安县的富豪之家,因与其兄不合,离家来到舒州宿松县定居。《程史》中记载:汪革 离家时“独荷一缴出”,“闻淮有耕冶可业,渡江至麻地,家焉”。这里既提到他离家时身无分文,只带一把伞,又指出他原是富豪之人,是因“闻淮有耕冶可 业”,才来到舒州宿松县。如果他没有随身携带资财,怎能买山造炭,经营铁冶业呢?所以他的出走是有目的的,并且具有实现其目的的经济条件。这种由外来者提 供资金主持经营的情况在矿冶业中恐怕并不少见。例如,嘉泰元年(1201)十二月十三日,吏部陈述的前惠州知州梁京的奏状中提到:“窃见赣客为广东扰,固 非一日。最可虑者,莫如管下数铁场耳。何者?惠州铁场有四,日新兴、日帽峰、日铁冶、日三峰,皆系赣客前来烹烧。凡无行止之徒皆归焉,作过非一。为守者虽 屡行约束,而听之藐然。屙来帽峰一场,居人不堪其扰,当土百姓遂就官扑断,自招炉丁烹烧,情愿输卖官司,缘此一场稍获安靖”。这些从江南西路赣州来到广南 东路惠州的“赣客”,其为首者无疑是拥有资金的承买铁冶的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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