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苏解决悬案大纲协定十五条,简称中苏协定,1924年5月31日订,在北京自签字日起即生效力。主要内容如下:大中华民国大苏维埃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愿将彼此平日邦交恢复协定解决两国间悬案中纲为此派定全权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确认自一九四五年以来远东形势起了根本的变化,即:帝国主义的日本遭受了失败,反动的国民党政府已被推翻,中国成为人民民主的共和国,成立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为了促进中缅边界问题的全面解决,为了巩固和进一步发展中缅两国的友好关系,同意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指导下,缔结本协定,并且议定下列各条:第一条缔约双方同意立即成立由双方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同意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的请求,给予中国以贷款作为偿付苏联所同意交付给中国的机器设备及其他器材之用;据此,双方政府议定本协定,其条文如左:第一条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